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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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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机构,省级文物保护机构文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文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文物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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