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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必须对事实造成损害。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式:行为和不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不执行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 (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无论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伤害的,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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