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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1...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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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在我国法律当中禁止评估专业人员业务过程中做的行为,往往都是属于可能扰乱金融秩序以及存在虚假欺骗评估的情况,而一旦发现评估过程中存在着类似情况,委托人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我们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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