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主体确定,也就是哪个机关侵权的,哪个机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行驶职权的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针对刑事赔偿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及时执行有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684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