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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
对于共同经营的网店,在离婚时,双方有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实名认证开设的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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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男女双方都想离婚,所以男女双方离婚的方式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但协议离婚更方便,男女双方协商好财产怎么分割、孩子的相关问题等,带上双方的带上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在诉讼中接受调解。如果选择诉讼离婚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等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2.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具体的怎么分割,双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男女双方签订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的财产都是属于个人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订财产协议,那么婚后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双方进行协商,可以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划分。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42岁,住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28弄XXX室 被告:金某,男,46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育有一子金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由于双方生活观念不同,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3年11月,原告刘某某委托本站贾明军律师代理离婚事宜。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254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强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中,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19万)归原告所有,内置家具归原告,被告个人生活用品由其带走。 三、双方经营的长顺润滑油制造厂及厂内的机器设备、库存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价款250万元。 五、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何分割。本案原、被告于1989年开始,就辞职创办了长顺润滑油制造厂。经过十几年的创业,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因为都怀疑对方有转移厂内财物,双方均在厂房加了锁。期间,还发生了一些剧烈争执,以致警署几次上门处理。 此案的关键在于,对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何作价,以及企业归谁所有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原告认为,该企业净值约二百万左右,而被告却称该企业净值约六百万以上。如果此案由法院判决处理,处理程序较为繁琐。不但要进行财务审计,而且还要进行评估作价,不但经济成本较大,而且时间会延续很长。 为此,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谈判,并制订了一套较为可行的谈判策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50万,调解结案。应当说,这个结果对于原、被告来讲,都是较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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