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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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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所有权归属有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第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第二,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或增资中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取得所有权和股东资格二是继承取得,即从他人那里转让所有权。投资者主张公司有所有权和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继承取得需要证明转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提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但股东以房地产或其他需要转让产权的实物出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产权转让,以确定股东完成出资。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两个。实质标准是指股东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形式标准是指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了登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取得了股东资格。具体来说: 1、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 股东的资格确认首先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者继受取得股份或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与公司有实际上的投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一方要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向法院证明具有下列事实之一:第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其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二、股东的出资额; 第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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