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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房但未居住使用的,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由于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经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因为房屋未居住、对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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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如果业主是常年不居住的话,可以给物业公司协商,所有的水电气暖等相关设施进行关闭,然后可以暂时不交物业费;如果只是短期的离开,物业费还是要交的。
未签订物业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一、 二、三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费。 在建筑物竣工前,由建设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费当然由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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