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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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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农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适用物权消灭的一般原理。但由于以农地不动产为标的,其消灭原因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农地使用权为限期物权,其期限届满,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否则该农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农地使用权人放弃。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或叫抛弃)。抛弃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单方行为。由于这项权利上附有一定的义务,抛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农地使用人须于三个月前向土地所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在非因不可抗力持续一年不为耕作者视为放弃耕作权利,放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农地使用权人放弃的农地,由集体收回,根据需要可留作集体公益用地或重新确立农地使用权。 第三,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服从,但应当给予调剂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给予公平补偿。应当强调,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使其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上。这种公共利益需要指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需要,不应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四,因违法用地而处罚收回。农地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用途和方法使用土地,履行用地、养地义务。违反此项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地使用权:(1)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改变原设定之使用收益目的。(2)使用土地不当,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3)违法转让土地,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等。 第五,农地使用权人死亡而无人继承。农地使用权消灭,由集体收回土地。
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已经取得的权利也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失去,导致公民丧失所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所有物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所有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在自然灾害中灭失时,该物的所有权即不复存在,所有人即丧失所有权。例如煤炭燃烧即是生产中的消耗,房屋倒塌、泥石流摧毁建筑、汽车等都会发生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丧失,这在法学上称之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2)所有人死亡:公民死亡之后,其所有物归继承人继承,而导致死亡者所有权的丧失。(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把财产转让给他人,其所有权即归于消灭,受让人对该财产即取得了所有权,例如买卖、赠与、互易等都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把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在法学上称之为所有权的相对消灭。(4)所有权被抛弃:这是指所有权人主动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可以享受所有权的人不愿取得而予以放弃,随即丧失所有权,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二是所有人抛弃所有物,所有权就随之丧失。所有人自愿抛弃某项财产,法律上应该允许,但不能给他人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这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者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征收的强制措施,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当事人的财产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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