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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脱逃罪的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
脱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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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践中一般是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的呢?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张明舜律师:曾从事检察工作和机关管理工作,并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以诚信,优质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 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无罪者脱逃虽然从客观上也是妨害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与有罪者脱逃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有罪者脱逃的目的在于逃避羁押或刑罚;而无罪者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是对错误司法行为的反抗。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从监押场所实施了脱逃,也不能以脱逃罪论处。否则,不仅与刑法规定相互冲突,而且也明显的不合情理。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以明确,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在押犯逃避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这里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未决犯犯脱逃罪必须是依法构成犯罪的分子,才能认定为脱逃罪,如果是无罪而被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
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可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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