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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另一方无责; 2、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另一方无责; 3、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意外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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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另一方无责; 2、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另一方无责; 3、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意外的交通事故。 4、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当事人弃车逃逸,潜逃藏,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则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情形是: 1、交通事故各方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的,认定为意外事件,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另一方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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