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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律对此部分的分割做了缓冲的处理,采取的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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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有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股权分割并不像夫妻间实体的共同财产一样,一人一半即可。它需要考虑其他的意见,还要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股份比例。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作出判决。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比例,严格按照《》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者由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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