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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特异体质人”,是指与身体健康的人不同,体内潜藏某种致命疾病,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容易发病死亡的人。在此类案件的鉴定意见中,法医往往只作出死亡原因、疾病的存在及诱发疾病因素的结论,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在造成死亡结果中的作用大小没有结论。这是此类案件量刑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疾病的轻、重与造成被害人死亡所需要的作用力大小是有关系的。疾病重所需要的作用力小,疾病轻所需要的作用力相对就大。被害人潜在的疾病,不仅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疾病的严重程度也是从轻处罚的具体量化。如果在鉴定意见中能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对死亡所起作用的大小作出明确结论,就能相对准确地知道行为人的行为对致人死亡所起的作用,这样有利于司法人员作出客观的评判。
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是经某某的朋友胡某自介绍认识了陈**,陈**知道朴8*是韩国人在海外的同胞后,千方百计想和***合伙做生意,于是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了一份契约书,约定双方合作向韩国出口泗水的地瓜粉条生意,在这份契约书上知情人和中介保证人胡8签了字,通过朴*联系韩国的客商给陈**发过来一份邀请函,邀请陈8*去韩国考察,所以陈**为了去韩国考察就去青岛韩国领事馆办理护照,但是经领事馆查询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一份契约书上陈8*用的山东鄄城天业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都不存在,所以另外陈8*又以个人名义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主要是双方把干海带、地瓜粉条、冷冻辣椒等运到韩国首尔去销售,所以说双方之间只是纯粹的商业合同关系,朴**也根本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或,嫌疑人有患有精神病,且正在发病;或,嫌疑人属于弱智残疾,其智力相当于一个岁婴儿;或,嫌疑人多次脑梗阻,并因此造成痴呆;……看着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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