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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2022-08-08
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是经某某的朋友胡某自介绍认识了陈**,陈**知道朴8*是韩国人在海外的同胞后,千方百计想和***合伙做生意,于是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了一份契约书,约定双方合作向韩国出口泗水的地瓜粉条生意,在这份契约书上知情人和中介保证人胡8签了字,通过朴*联系韩国的客商给陈**发过来一份邀请函,邀请陈8*去韩国考察,所以陈**为了去韩国考察就去青岛韩国领事馆办理护照,但是经领事馆查询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一份契约书上陈8*用的山东鄄城天业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都不存在,所以另外陈8*又以个人名义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主要是双方把干海带、地瓜粉条、冷冻辣椒等运到韩国首尔去销售,所以说双方之间只是纯粹的商业合同关系,朴**也根本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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