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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的期限协商,一般为半年、一年、三年、五年、还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强制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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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只要在以上期间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都是有效的的。重点注意第27条的第4款,也就是最后一个自然段,容易被大家忽视。
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重归于好的机会以及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符合这些情形的,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应该在六个月之后再起诉,但被告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仍然和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样,按第一审程序办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多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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