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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2020第六十四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2-09-14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扣押、没收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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