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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女职工的哺乳待遇,不会因为试用期而不能享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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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一、法律规定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操作指引 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可以在当天分次使用或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相应加倍计算,并可扣除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时止,但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半年哺乳期。 2、哺乳假:哺乳假不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女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享受;哺乳假期间,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资。 注意: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不同概念,哺乳时间当天有效,不能补休
女职工产假休了90天和六个半月的哺乳假,是允许继续再休年假的,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没有提及哺乳假。休了产假和哺乳假还能休年假,职工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应支付其未休的5天年假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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