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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无权代理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有效的代理权,而不在于以什么名义。代理权根本没有,或者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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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关延伸】 问:代位权成立产生什么效果? 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从而不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权益,避免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纠纷。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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