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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
无医疗过失纠纷,即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病情自然转归等。 (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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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的情形有: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过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技术过失,医务人员由于能力不足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2、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3、第三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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