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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
医疗过失包括: 1、使用药物中医疗过失; 2、错治患者中的医疗过失; 3、输血中医疗过失; 4、错报病情中的医疗过失; 5、擅离职守中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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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有: 1.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2.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4.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5.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以下情形,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医疗过失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过失包括:1。药物使用中的医疗过失;2。错误治疗患者中的医疗过失;3。输血中的医疗过失;4。错误报告病情中的医疗过失;5。擅离职守中的医疗过失;7。值班失职中的医疗过失;8。注射缺陷中的医疗过失;9。非法手术中的医疗过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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