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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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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执行,可以拍卖、出售或者还债,但是需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房产证的真实情况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在是执行局终结执行,而其房子还不能变更回来。房产局必须有法院的条令才行。 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如此执行都可以!这样煞费苦心的做被告的助力恐怕不能排除狼狈为奸的可能啊。 在下只是想知道法院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应该通过何种手段来处理? [[i]本帖最后由 hoverfish于 2008-7-9 18:23编辑[/i]]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决定拍卖、出售或者还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遗嘱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属于居住必要的房产,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抵押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房后,法院拍卖该房屋。但要告知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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