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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法院的判决书

2022-08-1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x在担任临城县某某选矿有限公司某某铁矿爆破员期间,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将使用后剩余的爆炸物品非法存放在该铁矿其承包采面附近的小屋内。2012年9月2日,根据临城县公安局要求,被告人程某x和某某铁矿生产副矿长郭某某对其存放的炸药和导爆雷管进行了清理,并于同年9月4日和5日,分别将炸药和导爆雷管移交隆尧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城分公司。经清点核对,被告人非法存放的炸药45箱,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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