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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当事人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也为生效判决。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则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刑事判决为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由判决送达后即生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案件为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原熊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0700元。 二、被告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原告熊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0500元。 三、被告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原告熊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0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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