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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不服从怎样办

2022-07-2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原熊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0700元。 二、被告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原告熊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0500元。 三、被告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配给原告熊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0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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