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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债权人被害人受偿的规定

2021-10-26
破产后,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偿还权,未能完全偿还的,未偿还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偿还权利未能完全偿还的,未偿还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偿还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是,该法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结果没有明确规定。该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迄今为止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债权人未按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本法规定的手续行使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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