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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搜查的紧急情况的内容规定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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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搜查是需要搜查证的,没有就是不合法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使用搜查证就可以搜查,但是这种情况必须是有危险到别人或是公共安全,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如不采取先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案件;需要制止或者实施某项行为的案件;急需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索赔费案件。
口头遗嘱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没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遗赠协议 2.遗嘱人处于危机的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 3.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口头遗嘱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应当视为有效,遗产的分配自然要按照该遗嘱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当立遗嘱人的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也会自动失去其效力。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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