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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
销售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无处分权而无效。卖方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不能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买方要求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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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按照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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