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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调查、调解、听证; (三)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 (四)拟草行政复议文书及文书送达; (五)负责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承办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调查、调解等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市政府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经过补正之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均应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注意: 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 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3.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进行附带审查,就是各种规定命令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附带审查.所以对于集中行政复议文件是什么和有哪些规定这两个问题,请参考以上给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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