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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目前如果是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的话,一般来说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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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如下: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数量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占总案件数量比例增长很快,以及2004年-2007年上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情况,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远高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意愿增强;2004年-2007年上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信任度增强,市民认为选择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知情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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