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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具体内容: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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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是连接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桥梁。 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书中所指:“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效率,送达不畅,其他诉讼活动均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送达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知情权等重要诉讼权益。送达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虽只是辅助程序,但因送达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影响巨大,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学者提出,“送达制度可以在诸多程序环节中发挥作用,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出独特的价值。这也说明,在正当程序的建构中,送达制度如果缺失的话,必然导致联系、沟通各方的手段残缺,环环相扣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也会因此遭受制度上的阻滞”。{2} 正是基于送达的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专门拿出一节规定了送达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引入了电子送达,作为第七种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同于国内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具体有以下七种送达方式: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委托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受送达人接受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从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7、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代为送达文件、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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