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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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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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