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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
介绍受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受贿,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受贿是指受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交流关系、中介条件、实现受贿行为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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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客体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介绍,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行贿受贿双方已经见面,因某种原因未进行贿赂,则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了使行贿者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2)3次以上或3人以上介绍贿赂;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造成国家或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撮合了行贿、受贿等行为。一般来说,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是为了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而自愿介绍贿赂,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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