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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征地有户口没地有权要求征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可以得到征地补偿的人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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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根据这一规定,没有被征地的农户是不能享受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你所在的省或市对此另有规定的,如果这个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从法律角度分析你这种情况。我认为,政府与你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履行。但因是土地征用,故合同对你而言,是不对等的,不同于按市场价进行的平等交易。现在政府征用了土地却不用于公益事业,按说政府应主动将土地退还给你才对,由你退还政府支付的补偿款。这样,你便从新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不能简单的套用民法上的合同原理,应从行政合同的角度的进行分析处理。在政府未退还土地前,你暂且不要在上面建房,很可能还没建好或建好后政府就让你拆除“违法建筑”,对不。先找政府协商一下,实在不行委托律师帮你办理。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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