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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约定管辖,如果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约定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能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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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劳动纠纷和争议的管辖范围规定如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首先,劳动争议的管辖机关判定管辖权是依据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确认,如果本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机关是市工商局,那么,市劳动仲裁对于本案就具有管辖权。你可以通过该企业办理保险的机关来确定管辖,如果该企业在市劳动局办理保险,那么,劳动争议就在市管辖,如果在县劳动局办理保险,那么就应该由县管辖。如果,管辖错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不考虑员工所在地。裁决书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诉至该法院。如果没有指定,则按上述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该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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