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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形成的欠据未经过公正和认证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2022-10-19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境外形成的欠据未经过公正和认证谁去核实,庭审中双方对证据还要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境外形成的欠条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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