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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査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査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滥用权的表现之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判决文件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确立了应有的法律地位。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论。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应对紧急情况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清楚。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负责起草,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签发。规范性文件解释事关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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