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査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査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谓“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一并审查。法条提示:《》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9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