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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别: 1、有明确的名称的就是有名合同。 2、没有明确的名称的就是无名合同。具体的有名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民法典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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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合同自签订时成立无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以上就是有效的
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 2、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5、民法典规定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也属于典型合同。 6、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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