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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行政诉讼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1、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2、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 (1)从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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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对此,《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江必新解释说,该司法解释以“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是法院不受理的行为,“除了规定的这些行为之外,都是要受理的。根据《行诉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做的行为,例如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成熟性。”江必新说,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也不可诉。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照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同样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中。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扩大了执行范围,比如本来法院判罚500元,结果行政机关罚了600元,那就是可以告的。”江必新说。
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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