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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给交社会保险有法律效力吗

2021-11-15
不适用的,要求单位补交。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第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性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二、用人单位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人单位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然后,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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