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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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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法院更有可能将孩子判给男方: (1)女性有恶性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儿童成长。 (二)女方长期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3)男方做过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性年龄较大,再生育的概率较小,而女性处于较好的生育期。 (5)女性有不良习惯或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 (6)女方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小孩太小,如2周岁以下,判女方机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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