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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
在下列情况下,取保候审可以变更和撤销: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被捕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被捕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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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主要有: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取保候审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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