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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贸易纠纷审判机制,加大对贸易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贸易...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反洗钱、反假币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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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特别行政区、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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