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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XX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XX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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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就业状况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本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贸易营运和管理功能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优惠措施,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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