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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酒店有没有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
这属于意外事件,没有侵权方不存在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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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酒店没有酒店安全管理义务,你可以其赔偿。 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根据《》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劳动者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跳槽,需要承担责任,聘用他的用人单位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今年2月份,关某进入开发区某科技发展公司,成为一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培养业务骨干,公司将关某送到上海,进行了3个月的技术培训。归来后,由于技术上有了很大提高,在朋友的介绍下,关某找到另一家薪资待遇更好的公司。随后,关某向原公司辞职,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未等公司答复,关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第二家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关某离开后,给原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公司与关某现在的公司协商,被现在的公司以“已与关某签订了合同”为由拒绝了。无奈,原公司将关某及其现在所属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关某在未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合约解除的前提下自行离开,双方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关某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关某应承担因其违法解除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生产和经营损失。对于关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关某,侵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致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原公司可以以关某及其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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