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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合同之一。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买卖双方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第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货物1)交货的地点2)交货的时间2.质量担保1)适用于通常的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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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全称Freeo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在双方的义务上,在F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义务是:(1)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三种术语是不同的,在R、A的情况下,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在FAS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在FOB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你的问题回答要好大篇幅呢,这里只能简单回答。CFR属于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的义务即是1,办理货物的凭证,清关,关税等。2,办理出口许可证,3,办理保险,运输合同,5,将货物交船,装船,6,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7,买方有义务办理进口关的一切事务和及时验货,支付货款。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立案时很难与法理保持上一致的,实践中每个法院是不同的,在苏州,即便你在常熟订的合同,在常熟提货和履行,只是付款没有履行,你诉讼时,除非合同中明确在常熟打官司,对方是外地的,就不会受理在常熟打官司。付款纠纷他们推到付款人所在地去打官司的。所以不要研究管辖权了,去被告所在地打是最容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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