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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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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事故搜救情况;(六)事故损失情况;(七)事故经过;(八)事故原因分析;(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十)安全管理建议;(十一)其他有关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XX和XX另行制定。
《内河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调查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当事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由见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勘查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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