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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二)触礁或者搁浅;(三)火灾或者爆炸;(四)沉没(包括自沉);(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应当按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引航员也必须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材料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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