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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按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如果不如实出资,对其他如实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股东投资款未经法定程序全额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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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规定: (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 6)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持股比例指的是出资额占到总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股比例=出资额÷注册资本金 某公司原有注册金90万,现在某股东新出资10万元,则该股东持股比例为10÷(90+10)=10%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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