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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的这位朋友,征地补偿河南省有专门文件规定土地的补偿标准。但标准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因为土地的等级有差别,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因为征地前人均占有的土地可能有一些差异,比如有的地方,人均1亩地,有的地方人均4分地,所以补偿标准换算的倍数有差距,另外安置补偿费并非要全部交给被征地农民的。依据有关规定,要有负责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安置费用。
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3、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4、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5、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6、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7、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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