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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其《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一)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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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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